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所辦理112年度社政業務補助

一、補助項目:

    (一)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社區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當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項目以室內運動、健身器材設備、康樂設備、休閒設備為主,但按摩用品、攝影機、照相機不予補助。

    (二)社區研習、示範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三)體育團隊、民俗技藝團隊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補助項目為團隊裝備、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器材租金、茶水費、場地費、 佈置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等。

    (四)各內部作業組織及短期班隊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補助項目為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等。

    (五)社區道路、水溝或週邊設施之維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當年度已獲本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六)評鑑表揚、運動會等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補助項目為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印刷 費、裁判費、篷架、保險費、獎牌、獎杯及雜支等。

    (七)社區綠化、美化、環境衛生改善: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當年度已獲本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八)社區圖書或社區刊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當年度已獲本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項目為圖書、雜誌、社區刊物。

    (九)其他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補助項目為團隊裝備、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等。

    (十)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5%以上經費配合。

    (十一)本所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1次為原則。

    (十二)如基於政策需要與考量,配合本所推動營造福利化社區工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評鑑、社區幹部研習活動、民俗育樂觀摩活動、社區環保、健康 城市營造等優先補助,得不受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日。

三、資格條件:經許可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暨立案社會團體。

四、審查方式:

    (一)採事前申請為原則。                           

    (二)申請補助社團需備文並加蓋圖記(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影本及統一編號)向本所提出申請。

    (三)社區發展協會及其各內部作業組織均需由社區發展協會備文並加蓋圖記(含計 畫書、經費概算表)向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暨社團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未依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則未依計畫執行之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不予補助。

    (六)所附資料為影本時,應加註簽章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除可補正外,原件駁回。

    (七)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未配合審計機關及主管機關之督導、考核者,不受理其補助案件。

    (八)已逾時效或已辦完竣(以本所收文日期為準)之計畫不予補助。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案件性質每案最高6至10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54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