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辦理補助社區發展活動經費
一、補助項目:公告本所辦理補助社區發展活動經費
(一)補助設施設備:
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室內運動、健身器材設備、康樂設備、休閒設備);社區道路、水溝或週邊設施之維修;社區綠化、美化、環境衛生改善;社區圖書或社區刊物等。
(二)補助辦理活動:
社區研習、觀摩活動;體育團隊及民俗技藝團隊活動;各內部作業組織及短期班隊活動;評鑑表揚、運動會等,項目得包括之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裁判費及雜支等。
二、申請期間: 自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1日止。 (採事前申請為原則;但因故未及申請或須提前申請於次年度 1 月份辦理活動,經鄉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資格條件:
經許可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暨立案社會團體。
四、審查方式:
(一) 社區發展協會未依規定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未配合審計機關及主管機關之督導、考核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 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
1. 採事前審核原則: 各申請單位應備文並加蓋圖記(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影本及統一編號)送本所辦理審核。
2. 社區發展協會內部各班隊(如: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等)應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提出申請(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三) 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31日,並於計畫執行後2週內備齊憑證辦理核銷。
(四)每案原則應編列5%以上自籌款。
(五) 講師鐘點費視授課者學、經歷而定,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六) 本所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ㄧ次為原則。
(七) 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除可補正外,原件駁回。
(八) 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20%); 餐費(活動超過用餐時間,方予補助)部分:餐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形式不拘);但採桌餐方式辦理者,每桌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並以該次核定總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為限。茶水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十元。
(九) 配合本所政策推動營造福利化社區工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評鑑、社區幹部研習活動、民俗育樂觀摩活動、社區環保、健康城市營造等事項者,其申請案優先補助,得不受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受本所委託承辦大型活動經專案簽奉鄉長核准者亦同。
(十) 冷氣設備、辦公桌椅、電腦、攝影機、各內部作業組織服裝(守望相助隊制服除外)、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助教鐘點費、獎金、工資、車輛維修油料費、聚餐性質聯誼活動、會務與會議費用、旅遊自強活動及已辦完竣之計畫等,不予補助。
(十一) 請依照要點規定備妥相關資料辦理核銷,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影本至少十年並列入移交(如成果報告、照片、簽到表等足以證明辦理本活動之相關原始資料),供各機關事後查核。受補助單位未配合審計機關及本所督導,本所不受理當年度其他補助案件。
(十二) 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二、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推展社政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三、申請補助之檢核表及注意事項
四、申請及核銷的空白表格